涉 税 举 报
 
一、举报须知
  1.举报人可根据自愿原则具名采取举报或匿名举报。
  2.举报人若想查询案件有关情况,必须在向我局首次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税务机关将在核实举报人身份后予以答复;否则视作匿名举报,不予以答复。
  3.税务违法案件中心将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4、您可以拨打电话查询举报处理情况。
  举报、查询电话: 12366(市局)、67151027(崇文、涉外分局)
  传真:67159281
  邮编:100061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302室(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二、举报常识
  1.受案范围:我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范围是属于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涉税违法行为,具体有: 营业税(涉及的主要范围有: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未按规定取得、使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涉及地方税种发票的。
  2.受理权限: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如果举报人知道被举报人(或单位) 的地址,可直接向其所在地区、县地税局举报中心举报;如果举报人不清楚被举报人或单位具体地址,可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第一稽查分局和第二稽查分局举报中心反映情况。
  3.举报方式:举报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举报、来信举报或者直接到税务机关的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4.举报内容:举报时应说明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手段,最好能提供一些与违法问题有关的线索和证据,如:原始凭证、资料等,为税务机关查处案件提供帮助。
  5.案件查处: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案件后,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将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转检查部门实施检查;将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作存档处理。因此,举报人在举报时一定要将被举报人的姓名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及违法问题详细说明,协助税务机关提高立案质量。一般情况下,受理、查处举报案件的举报中心应在接到举报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期结案的,可适当延长。
  6.结果查询:根据有关规定,受理、查处举报案件的举报中心原则上只对具名举报人进行答复。因此,举报人若想了解案件查处结果,在举报时应告之举报中心您的姓名、相对固定、便捷的联系方式,以便举报中心能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其次,可以通过收到检举的举报中心进行查询。
  7.举报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举报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即举报人享有检举权、受保密权和受奖励权。
  8.奖励事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凡是检举涉税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完毕并核实具名举报人身份后,均可酌情给予奖励。而对指使或参与涉税违法行为,事后因各种原因进行举报的人,不给予奖励。对于举报人的奖励,税务机关一般根据具体案情,举报人为税务机关提供的线索、证据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作用,以及举报人对税务机关检查案件的配合程度等,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举报案件查处结案、查补税款执行入库后,才能对举报人兑现奖励。由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办理领取奖金的有关手续。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