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登 记
 
1.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各类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地区)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料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涉外税务分局纳税服务所领取《税务登记表》,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复印件: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①工商登记证副本
  ②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工作证
  ③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④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预留印鉴卡)
  ⑤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需贴印花)
 (2)外国企业承包商
  ①工商登记证副本
  ②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工作证
  ③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④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预留印鉴卡)
  ⑤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需贴印花)
  ⑥承包合同
 (3)外资银行北京分行
  ①工商登记证副本
  ②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
  ③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④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预留印鉴卡)
  ⑤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需贴印花)
  ⑥金融许可证
2.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变更代表处名称的,携带以下资料:
  工商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外经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 变更首席代表的,携带以下资料:
  工商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外经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首席代表工作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
 3、 变更地址、电话的,携带以下资料:
  工商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外经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新邮编、电话
  已贴印花税票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 变更业务范围的,携带以下资料:
  工商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外经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 变更银行帐户的,携带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表原件
  新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3.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意:如代表处有外籍个人,需先办理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清算。
  (1)纳税清算申报表原件
  ①此表中的“计算机代码”、“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详细地址”按照税务登记证填  写,税务登记证与工商登记证不一致的,需先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②“申报人”由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  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③“纳税清算申报情况”填写在地税局缴纳的需清算的三个年度各税种数额;“申报书附送的  有关资料”在递交《纳税清算申报表》时由承办人辅导填写。
  ④上述1、2、3所列《纳税清算申报表》的各项由代表处自行填写,如有修改,在修改处加盖代  表处公章。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丢失,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登报声明。
  (3)有关部门批准代表处注销证明原件
  (4)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及翻译件
   需写明代表机构注销原因、代表机构注销的准确日期。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需由总经理     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翻译件上需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5)税务登记表原件(200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无需提供)
   如《税务登记表》丢失代表处需出具丢失说明,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  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6)税务代码章
  税务代码章如丢失,代表处需出具丢失说明,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已  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7)营业税界定通知书及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原件
  ①2003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代表机构都需提供。
  ②2003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只需提供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原件)。
  ③营业税界定通知书及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如丢失,代表处需出具丢失说明,由首席代  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  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8)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
  由税务人员验证后返纳税人。工商登记证如过期,需先办理工商登记证延期手续。
  (9)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验证后及时返纳税人,同时将系  统中的入库数据与纳税清算表中填写的各数据进行核对,有出入的,必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  件留存归档。
  ①如注销截止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前,需提供当年及以前三个年度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审计报  告或清算报告原件;如注销截止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后,需提供当年及以前两个年度的税收缴款  书复印件、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
  ②税收缴款书包括:营业税税收缴款书、中方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外籍个人所得税税收缴  款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缴款书、城市房地产税税收缴款书等。
  ③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代表机构需提供审计报告原件,营业税为其他方式的需提  供清算报告原件,免税的无需提供。
  ④如果涉及车辆过户转卖或报废的情形,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⑤清算报告中必须列明代表处涉及的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
  (10)中方人员工资明细表
  ①需写明代表处在纳税清算年度内每人每月的收入金额,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的金额以及  纳税的金额。
  ② 如由外企、四达等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需由代扣代缴的中介机构出具  纳税清算年度内的工资明细表,并加盖中介机构的公章(部门章及财务章无效),同时提供每  人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不能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的,  由出具证明的中介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具的证明上盖章确认。
  (11)纳税清算年度内代表处所有合同(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等)原件
  各类原件由税务人员验证后返纳税人。代表处如使用总机构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由总部出具  相关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如租用业主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且不在我局缴纳  城市房地产税的,需提供由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原件。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
  1.由总机构提供的证明需用总机构公文纸,文字需用总机构所在国母语或英语。
  如总机构被收购由收购的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总机构被合并,由合并后的公  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外文证明需由代表机构出具中译文,并注明“译文与原文一致”字样,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3.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打印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保存在XXX”字样,并加盖代表  处公章。若相关文件和资料涉及多页的,需要在每页右下角编写序号,在首页注明“此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共计XX页,原件保存在XXX”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4、凡是进行纳税清算的代表机构,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全部资料,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并按规定的  时限办理纳税清算手续。


4.外籍个人如何办理纳税登记?
  自然人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律实行源泉扣缴(由任职单位代扣代缴),不办理自然人税务登记。如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类纳税人,可为其办理自然人税务登记。自行申报纳税人,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
  (1)一个月内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3)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6)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5.外籍个人如何办理结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有外籍首席代表和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类纳税人中的外籍个人,凡离职之前,都应到主管税务所办理个人纳税清算。纳税人提出纳税清算申请的,需填写《自然人纳税清算表》一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总机构出具的离任证明原件(如是外文需代表机构出具中译文);
  (2)总机构出具的薪金证明原件(如是外文需代表机构出具中译文);
  (3)境外有职务的,按入境天数纳税的,提供护照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4)离任月份按入境天数纳税的,提供护照复印件或机票复印件;
  (5)如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需提供总机构证明原件及相应凭证。